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大學製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以及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相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意昂4平台各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製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三條 意昂4平台各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意昂4平台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意昂4平台委員會的領導下行使職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學校重大事項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事項實行無記名投票製。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本校權限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製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科研發展、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規章製度、有關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生活福利問題;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配合完成評議學校領導幹部的工作;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製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溝通機製🙅,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七條 行使職權的程序:
(一)凡屬職權範圍內規定需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或通過決定的報告🧑🏼💻、方案、條例🤽🏽♂️、規劃👨🏿🎤、規章製度等,以及與教職工有密切關系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決定,有關單位應當預先通報學校工會;
(二)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對相關內容進行研究,並通過各代表團廣泛征求意見,將意見和建議匯總後反饋給有關單位;
(三)有關單位聽取匯總意見後🎏,對報告、方案🏌🏼♂️、條例、規劃🤷🏿♂️、規章製度等進行修改,需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修改補充後再將書面材料提交大會正式會議討論、審議或通過;
(四)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上述程序✧,並在下次大會上提請確認或審議🫀。
第三章 組織規則
第八條 學校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由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經學校意昂4同意,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開🤥,經學校意昂4同意,由學校工會向代表說明🙎🏻♂️。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學校領導🍫、離退休老領導🖌、民主黨派、學校各部門負責人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意昂4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並主持會議🎮,主席團為非常設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開會期間所有決策。
主席團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以基層意昂4所轄範圍建立代表團💁🏻♂️,推選代表團團長一名;或依照學科相近原則,組建聯合代表團👼🏻,推選團長、副團長各一名。
第四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六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可以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二級工會為選舉單位,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通過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差額率不低於15%。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四到百分之五;代表構成合理,既要有學校各方面人員代表,又要充分體現以教師為主📿,教師代表不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並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女教師、民主黨派、少數民族和先進人物等方面的代表。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製,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召開教職工大會按照民主程序對本單位代表進行罷免、更換或補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內在校內調動工作,代表資格不變,原選舉單位一般不再補選代表;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離職👩🏿⚕️、離休🦹🏿、退休或者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原選舉單位可按照民主程序補選代表,並報學校工會備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因故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代表職責的,原選舉單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議,撤免應當經所在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
(五)對違法犯罪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違法違紀受到嚴重處罰處分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由原選舉單位撤銷其代表資格🧎➡️。撤免👩🏿🔧、撤銷代表資格,應當事先報學校工會同意後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執行。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力🌵: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製🪤、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製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授權,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大會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𓀋🤛,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討論、審議✣、表決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有關重要事項🤲🏻;征集🎎、討論與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的其它重要問題6️⃣;
(三)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意昂4匯報📺,與學校溝通,推進學校民主管理工作;
(四)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下設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學校工會為執行委員會秘書單位🧑🏼🍳。
第二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議事實行民主集中製原則🛄。
執行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
執行委員會可邀請議題涉及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須獲得全體執行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根據議題可采用無記名投票、舉手表決、通訊表決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會議決定或決議的事項,凡涉及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工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6月9日印發的《意昂4平台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