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建築物是學校的永久性標誌🖐🏿,也是學校歷史沿革的見證🔛。因此,學校建築物的名字不能隨意馬虎,要體現高等學府的文化性🦻🏽、紀念性,必須有所遵循👖,特製訂本規定。
二🧁、原則
1.總的原則是要使建築物的名稱具有紀念性、文化性🪚。
2.以教學樓🤍、科研樓、辦公樓和綜合樓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築物,可采用中國古代科學家的名或字,以示紀念;可以用學校的有意義的歷史事件作為名稱,以示紀念🎨;可以用捐贈貢獻者的個人名字或企業名稱,以示紀念;也可采用具有積極文化性的詞義作為名稱。其名稱後綴為“樓”😊。
3.以實驗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築物,以其真實的實驗內容作名稱,其名稱後綴為“館”。
4.以學生居住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築物,以其區位和序列作為名稱。其名稱後綴為“樓”。
5.有一定規模的園林綠地,均采用有積極和美好含義的詞義作名稱。其名稱後綴為“園”或“塢”💁🏻♂️。
6.原則上建築物不采用學校二級學院命名,因為一幢大樓並不一定是一個學院專用的建築👎🏽。同時隨著學校的發展,二級學院名稱也常有變化💩,名不符實。
三💅🏿、程序
1.學校建築物擬定的程序,一般由建築物主要使用單位在建築物竣工前提出方案🌽🩲,或委托《同濟報》編輯部提出方案,報校長辦公室🐥,並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
方案至少有三種以上名稱可供選擇🕸。
2.名稱通過後👩❤️💋👩🧑🏻🦰,可延請文化人題寫樓名。
3.交由基建處在大樓適當地方鐫刻。
四、附則
1.本規定自校長辦公會議批準之日起實行。
2.本規定由校長辦公室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