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5日校紀委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對領導幹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進一步嚴格和規範提醒🍷、函詢和誡勉談話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等黨內法規,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紀檢監察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談話。
第三條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談話,應當堅持從嚴要求👨🏼✈️,把紀律挺在前面👨🏽🔧;堅持抓早抓小,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堅持關心愛護幹部,註重平時教育培養👌🏿;堅持保密原則,切實落實相關保密紀律💈。
第二章提醒
第四條紀檢監察部門在幹部日常管理監督工作中或者通過信訪、舉報ℹ️、審計及其他途徑發現領導幹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引起註意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提醒。
第五條提醒對象由紀檢監察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報部門負責人批準後確定。
第六條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一般采用談話方式✝️,也可采用書面方式🦎。采用談話方式進行提醒的🧭,一般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作為談話人,也可以根據提醒對象的具體情況及談話內容確定適當的談話人。采用書面方式進行提醒的,紀檢監察部門應向提醒對象發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詢
第七條紀檢監察部門針對信訪、舉報及其他途徑反映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組織紀律等方面的問題,除進行調查核實外,也可采用書面方式對被反映的領導幹部進行函詢了解🛌。
第八條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由紀檢監察部門提出,報部門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第九條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應當向函詢對象發送函詢通知書。函詢對象在收到函詢通知書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紀檢監察部門可以委托函詢對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也可以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直接進行調查了解🦹🏿♂️:
(一)未按期書面回復的♻️;
(二)兩次函詢後仍未說明清楚的👩🏼🎤;
(三)從回復材料中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
第十一條在綜合分析函詢對象的情況說明📓、群眾反映的問題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和方式了解到的相關情況後,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一)如領導幹部確有錯誤但不構成較重問責情形的𓀈,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要及時對領導幹部本人進行誡勉談話,提醒註意😟,責成其作出檢討,限期改正。
(二)如對有關問題需進一步調查核實🧙🏿♀️,在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後,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專門工作小組深入調查核實或移交司法部門調查處理。
(三)所涉及的問題舉報失實🟣,若確有必要,可在一定範圍內采取適當方式予以澄清📼,相關信訪舉報件予以了結處理🙆🏿👨🏿🦳。
第十二條函詢工作結束後,應將函詢通知書存根⌨️、函詢回復材料以及其他有關函詢對象的書面報告等材料整理並留檔保存。
第四章誡勉談話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存在下列問題,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製、個人決定應由集體決策事項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三)不依法履行職責或是妨礙他人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不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的;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的;
(七)紀律松弛🏋🏻♂️、監管不力,對身邊工作人員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
(八)不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在財務管理和履行經濟責任等方面存在問題的;
(九)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活動的;
(十)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第十四條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一般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提出🏋🏼♀️,報紀委書記或紀委會批準後進行🤽🏻♀️。
第十五條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應當根據誡勉對象的職務層次和具體崗位確定適當的談話人。
(一)對基層黨組織👖、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一般應由紀委書記💱、副書記作為談話人🏌🏼。
(二)對班子其他成員進行誡勉談話,可委托同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作為談話人,也可以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作為談話人🎿。
(三)對其他人員進行誡勉談話🎮,一般由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必要時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直接進行或委托有關職能部門進行👠。
第十六條誡勉談話前要製定談話方案,談話方案應包括擬談話的時間、地點及參加人員;談話原因👩🏼⚖️、談話對象的主要問題💂🏽♀️🚥、該問題的性質、處理意見以及對被談話對象的希望和要求。誡勉談話可電話或書面通知到本人⛲️。
第十七條進行誡勉談話時🚄,談話人應當實事求是地向誡勉對象說明誡勉的事由,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談話至少由兩名同誌共同實施,並做好談話記錄,談話記錄需由談話對象簽字確認⏭。談話結束後由記錄人填寫“誡勉談話登記表”報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八條誡勉談話結束後,要將誡勉談話方案、談話記錄🧛🏻、誡勉談話登記表等材料整理並留檔保存。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領導幹部接受提醒🐷、函詢和誡勉談話時,必須認真對待、如實地陳述或說明🧙。有下列情形者,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一)公然拒絕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提醒、函詢和誡勉談話;
(二)在提醒🏋️、函詢和誡勉談話中隱瞞、編造🧕🏻、歪曲事實,欺騙組織或者回避問題🧚♂️;
(三)提醒、函詢和誡勉談話後未按要求改正或改正不明顯🐗;
(四)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𓀊,打擊報復。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提醒🍩、函詢和誡勉談話結果涉及重大問題或重要情況應及時向學校意昂4報告。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學校紀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